【以案释法】非法运输小松鼠?罚!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2-19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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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24日,聂某某未经许可,在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及专用标识的情况下,从河北省某县运输一只疑似野生动物进入北京市怀柔区。经专业鉴定,该涉案动物为隐纹花松鼠,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单只价值150元。当事人的运输行为已涉嫌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调查与处理】

  怀柔区相关执法机关接到相关线索后,依法开展调查,通过制作询问笔录固定当事人行为事实,并委托专业机构出具物种鉴定意见,形成完整证据链。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执法机关依据该法对应处罚条款,结合北京市相关处罚裁量基准,作出两项处罚决定:一是没收涉案隐纹花松鼠一只,交由野生动物救护中心接收;二是按动物价值二倍处以罚款300元。

  【法律分析】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运输“三有”野生动物跨县境未持有专用标识及合法证明,构成违法。执法机关依据该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结合处罚裁量基准,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法定幅度内,作出二倍罚款处罚。

  【案例启示】

  本案提醒公众,“三有”野生动物受法律严格保护,跨区域运输此类野生动物需持有合法专用标识及相关证明,无资质运输即便数量较少,也将面临行政处罚。野生动物在维护生态平衡中具有重要作用,公众应增强野生动物保护意识,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勿实施非法捕捉、运输、交易野生动物及制品的行为,共同守护生态安全。


责任编辑:杨爱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