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因两次被陌生人敲门骚扰,租客提前退租要求退还押金,法院判了!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2-19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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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CTV今日说法)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王某和某物业管理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某公寓的房屋,租期为半年,即2024年8月29日至2025年2月28日,租金月结,提前5天支付下期房租。某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租房及水电费押金。

  同年11月底,案外人赵某因醉酒,到王某屋外敲门十余分钟。王某与该公司联系,然而该公司并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制止该醉酒人员的行为,王某报警后才得以解决。

  2025年1月,外来推销人员进入公寓内敲击王某房屋房门。同年1月23日,王某以安全无法得到保障为由,向某物业管理公司提出提前解除合同,之后未支付最后一期租金。同年1月31日,王某搬离公寓,后某物业管理公司向王某退还部分水电费押金。

  王某认为,某物业管理公司未能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致使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押金。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退还扣除消耗的水电费及超期居住2天房租后的剩余押金。

  【判决说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出租人,负有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的义务。王某租赁房屋期间,发生过两次外来人员骚扰事件。特别是在醉酒人员敲击房门事件中,王某与该公司联系,但是该公司并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制止该醉酒人员的行为,后由王某报警才得以解决。

  王某系年轻女性,案外人骚扰行为的严重程度足以造成其恐慌,并对出租房屋的安全性产生疑虑。某物业管理公司设有前台管理,但在上述事件中,未能采取必要措施,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王某有权以租赁的房屋无法满足其生活用途为由,提前解除与某物业管理公司的租赁合同。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退还原告王某剩余押金。


责任编辑:杨爱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