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员工自驾执行工作任务时撞伤他人,是自己赔还是公司赔?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2-26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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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CTV今日说法)

  【案情提要】

  小周系甲公司工作人员。2024年5月11日,小周接到领导指示,需要其自驾车辆下乡执行工作任务。不料在下乡途中,小周不慎将路人小谢撞倒致其受伤。随后小谢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9万余元,各项损失共计14万余元。

  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周负事故主要责任,小谢负事故次要责任。因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小周、保险公司与小谢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由保险公司赔偿小谢各项损失共计9.5万余元,小周赔偿小谢非医保用药等损失共计1.6万余元,剩余损失由小谢自负。

  赔偿小谢后,小周认为自己是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由甲公司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小周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甲公司支付其1.6万余元代偿款。

  庭审中,甲公司辩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中造成他人损害的,若该工作人员对此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小周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属于重大过失,应自行承担赔偿责任,甲公司无需担责。

  【判决说理】

  本案中,虽然小周在事故中被认定为主责,但原因是未有效避让行人,不慎将小谢撞倒,在案证据无法证实小周存在重大过失。综合全案实际情况,应当认定为一般过失,不宜认定为侵权责任中的重大过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小周作为甲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因一般过错致人损害,应当由甲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小周、保险公司和小谢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从协议内容来看,未违反法律规定,且数额与项目都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对该协议予以确认。

  综上,法院判决由甲公司向小周支付1.6万余元代偿款。


责任编辑:杨爱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