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TV今日说法)
【案情提要】
2010年10月,李某入职A公司,担任工程师。2014年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签收确认《员工手册》。该手册规定:未经审批擅离岗位超过一定时间视为旷工;半年内累计旷工3天及以上属严重违纪,公司可立即解除合同。2024年4月至5月期间,李某在一个月内累计14次长时间超1小时滞留卫生间,单次滞留更是接近4小时。A公司多次微信联系未果,经调取办公区公共视频核实后,以严重旷工为由,征得工会同意,履行相应程序后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李某辩称,滞留卫生间是因痔疮需临时护理,并提交了2024年5月配偶网购药品记录、2024年6月及2025年1月住院手术记录来证明。但是,其在事发期间未向公司说明病情,也未申请病假。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后,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32万余元。
【调解说理】
争议点一:长时间滞留卫生间构成“擅离岗位”及旷工吗?
首先,公共视频清晰显示,李某在26个工作日内十余次滞留卫生间超1小时,远超合理生理需求范围,符合《员工手册》“擅离岗位超过一定时间”的定义。其次,病情抗辩不成立。李某事发时未主动告知病情或请假,且购药、手术均发生在滞留行为后期或解雇后;公司提供带薪病假制度,其完全可通过正规渠道请假,而非擅自离岗;2024年4月前及5月27日后无类似滞留,佐证其行为与病情无必然关联。
争议点二: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制度上,《员工手册》经民主程序制定,李某签字确认知晓其中明确“半年累计旷工3天以上可立即解雇”,且出勤在岗是员工的劳动义务,故应予遵循。程序上,A公司已履行了告知工会的法定程序,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A公司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合法,遂驳回李某全部诉讼请求。李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为从实质上化解劳动争议,合理考量李某在职期间的贡献及离职后所面临的实际困难,在确保程序公正的基础上,积极组织双方调解。经协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由A公司一次性向李某支付补助款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