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普法)
【案情提要】
成某与甘某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2018年4月,法院判决甘某偿还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856000元,并依法支付相应利息。该判决的执行却因甘某复杂的个人财务状况而受阻。
2023年5月,甘某突发疾病去世。他在2011年与妻子离婚,其父母均已过世,仅有三个女儿作为法定继承人,但三个女儿均声明放弃继承权。
至此,甘某的遗产在法律上陷入无人继承也无人管理的状态。鉴于自身债权实现受阻,成某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指定甘某生前住所地的某县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负责清理遗产、清偿债务。
【判决说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甘某的遗产处于无人继承、无人管理的状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甘某遗产管理人应依法由县级民政部门还是村民委员会担任。
申请人成某与甘某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有权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某县民政局作为甘某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相对比较了解辖区内公民的家庭关系、财产状况,甘某遗产主要在城区且存在跨街区的状态,由某县民政局来担任遗产管理人适宜性及权威性较高。
综上,法院判决,指定某县民政局为甘某的遗产管理人。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