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已满18岁的高中生还能主张抚养费吗?法院这样判!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2-09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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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高法)

  【案情提要】

  李某与孙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7年8月生育女儿孙小某,后二人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孙小某的抚养权、孙小某截止到18周岁的抚养费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且双方均已按照协议约定按期履行完毕。离婚后,李某带着孙小某前往H省生活。

  2025年9月,已成年且正在上高三的孙小某将孙某诉至法院,要求孙某继续支付抚养费。

  【法律分析】

  法院认为,孙小某虽已满18周岁,但仍在H省某中学就读高中三年级,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孙小某要求孙某继续给付抚养费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考虑到孙某再婚后还有其他子女需要抚养、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自2025年9月起至孙小某2026年7月份高中毕业止,孙某按月支付抚养费。该判决现已生效。


责任编辑:杨爱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