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分时租赁视频VIP账号,“租号”卖家被判赔31万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2-09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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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高法)

  【案情提要】

  某电子产品有限公司系某影视终端设备的经营者,用户可付费购买视频VIP。付费观影收取的VIP会员费用是该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

  胡某未经许可,在电商平台开设的店铺中分时租赁视频VIP账号日卡、5天卡、月卡、季卡、年卡等商品,后由买家远程扫码登录共享会员账户,实现多个用户共用一个账号,由此赚取利润。

  后该公司将胡某诉至法院,要求胡某赔偿其经济损失。  

  【判决说理】

  法院认为,胡某虽非同业经营者,但分时租赁视频VIP账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项关于“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规定,直接争夺该公司的核心消费群体,在虚拟权益销售市场形成实质竞争关系,客观上破坏了该公司的定价体系与经营规划,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合考虑VIP会员的官方价格、销售数据、主观恶意、侵权情节等,判决胡某赔偿该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1万元。


责任编辑:杨爱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