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普法)
【案情提要】
李某为A地居民,名下在A地有一套房产。2008年,李某与妻子离婚,育有子女三人。因患尿毒症等疾病,李某需定期去医院透析。2019年底,李某雇佣了石某作为保姆。2021年初,李某随同石某前往B地居住。
2021年6月,李某给保姆出具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李某自愿将位于A地的房屋赠与扶养人石某,石某则承诺继续悉心照顾李某,承担直至李某去世之前的衣、食、住、行、医疗等全部费用,保障其安度晚年,并负责其去世后的安葬事宜。
2021年12月,李某病逝,石某为其办理了丧葬事宜。后石某起诉李某的子女三人,要求继承A地房屋。
【判决说理】
法院认为,从形式上看,石某提交的《协议》符合民法典规定的遗赠扶养协议内容要求,形式要件完备。故本案的核心在于,石某是否按照协议全面履行了扶养义务。
首先,从李某养老及医疗费用承担角度看,石某提供的证据材料并不连贯。银行流水显示,李某的医疗费用及多次就医、购买生活用品等均通过李某本人银行卡支付,这与约定的“石某承担全部费用”不符,证明石某在经济上未履行对李某的扶养义务。
其次,从对李某的生活照料角度看,尽管李某去世前由石某单独照顾,但石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按时带李某就医并履行妥善照料义务。结合李某的聊天记录及多次报警情况,可以认定石某在日常照顾方面也未尽到约定的义务。
综上,石某未切实履行《协议》中约定的扶养义务,因此不能继承A地房屋。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名下A地房屋由子女三人法定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