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提供劳务的员工离职后,是否可以带走工作微信?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2-14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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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高法)

  【案情提要】

  甲公司通过网络开展健康教育业务。刘某自称于2023年3月至5月期间为甲公司提供劳务。在此期间:甲公司为刘某配发工作专用手机号;刘某使用该手机号注册了专用工作微信;刘某作为客服,通过该微信添加大量购买网课的客户。

  离职后,刘某并未交回该微信号。甲公司提起侵权责任纠纷诉讼,要求刘某返还工作微信账号并赔偿因此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近17万元。

  【调解说理】

  法院认为:该工作微信属于甲公司的“虚拟办公资产”,应由公司享有占有、使用、管理的权利。无论双方是劳动合同关系,还是劳务合同关系,只要合同终止,均需履行“后合同义务”。因此,刘某即便是劳务关系,在合同终止后也应履行账号交接义务,协助企业恢复系统正常运行。

  关于甲公司索要17万的可得利益损失,包括:深度课程未能转化以及客户无人维护导致收益减少。但“可得利益损失”具有高度不确定性,甲公司未能提供完整证据链,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刘某同意配合找回密码,将微信号交还公司;甲公司承诺十日内为其出具离职证明。甲公司已恢复账号使用,刘某也取得离职证明。


责任编辑:杨爱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