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法)
【案情提要】
去年3月,区女士在某网络平台上的一家店铺购买了一个二手手提包。交易时,客服告知:“因二手商品特殊性,确认发货后非真假问题不退不换”,区女士表示同意。
收货后,区女士发现包带部分区域颜色与其他部位存在差异,对商品不满意,遂依据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定要求退货退款。经与店铺及平台沟通无果后,区女士诉至法院,主张行使七天无理由退货权,要求退货退款。
【判决说理】
法院认为,对二手商品的出售,应区分“个人闲置物品转让”与“以营利为目的的销售”两种情形。
在个人闲置物品转让的情形中,交易属于偶发、非经营的物品处置行为。卖出者与购买者并非法律意义上的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是平等主体,并不需要对一方倾斜保护。因此,要依据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的规定,仅能在符合法定解除情形、作出事先约定的情况下,主张退货退款,不享有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利。
而与之相对,在以营利为目的的销售情形中,销售行为在性质上属于法律上的经营行为。在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中,应对消费者倾斜保护,对交易双方达成的约定,就应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进行审查。本案中,箱包店开设网络店铺,专门从事二手奢侈品销售,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者,应依法保障消费者享有的权利。此外,从商品性质上看,箱包不存在不适宜退货的情形。毕竟作为二手包,即使退货,也并不会很大程度上影响其后续售卖。因此,不能仅因在销售时告知过“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就排除法定的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利。
综上,对区女士的退款请求,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