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法)
【案情提要】
包某委托何某通过“铁路12306”APP购买了一张2024年4月26日15:38南宁站至北京西站的T290次硬卧车票,后包某因自身原因未赶上火车,遂通知何某改签。何某于当日列车发车后通过“铁路12306”APP提交改签订单帮包某改签至2024年4月29日17:44南宁东至北京西的Z286车次。
改签当日,包某又委托何某申请退票,此时“铁路12306”APP显示“该票已办理开车后改签业务,不允许退票”。包某认为“开车后改签的车票,不办理退票”是无效格式条款。中国铁路某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某局)不允许其退票,包某认为该行为无法律依据,遂将中铁某局诉至法院,要求退还部分票款。
【判决说理】
法院认为,从形式上看,中国铁路12306官方网站、“铁路12306”APP、火车站大屏幕等显著位置均将上述改签政策予以公布,且“铁路12306”APP改签页面有蓝色字体标明了“退改说明”的链接。“退改说明”明确载明“开车后改签的车票,不办理退票”。中铁某局已尽到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从内容上看,该条款系中铁某局在考虑自身运力的情形下,赋予乘客在开车后仍可改签当日及以后列车的权利,但基于铁路运输企业运营需求及维持正常的票务秩序,进而规定开车后改签的车票不予退票。该条款并没有当然免除中铁某局为旅客提供变更车次服务的责任,亦没有不合理地加重旅客责任、限制旅客主要权利,甚至排除旅客的主要权利。该条款合法有效,可以作为案涉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内容。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包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