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法)
【案情提要】
2024年4月某天凌晨,某职业高中学生陈某与龙某等三人相约翻墙离校打台球。翻墙时陈某脚滑摔倒,当时未感不适,四人从操场防护网破洞外出。凌晨六点返回后陈某腰部疼痛,学校第一时间安排两名老师及一名学生陪同小陈就医。经鉴定,陈某构成九级伤残,此次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21万余元。事后,陈某将学校和三名同伴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至法院,要求各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说理】
法院认为,事发时陈某已年满16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对翻墙行为危险性的基本认知和辨别能力。但其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违反学校规定执意翻墙,将自身置于危险境地,是导致受伤的最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同伴之间本应尽到提醒、照顾的互助义务。龙某等三人未充分履行提醒义务,且在陈某摔倒后未及时送医并告知学校。但结合陈某受伤后仍坚持外出打台球的行为,可推断其当时未表现出需紧急就医的状态,且未送医行为未明显加重病情或扩大损失,故三人过错程度较轻。经查明,学校每年均开展常态化安全教育,已制定严禁攀爬护栏等规章制度,事故发生后也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充分履行了教育、管理职责。教育机构的管理责任并非“无限兜底”,在已尽到合理范围内职责的情况下,无需对学生的违规冒险行为承担额外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龙某等三名同伴各赔偿陈某7000元,因三人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赔偿责任由法定监护人承担(如有个人财产可从其财产中支付);对陈某要求学校赔偿及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