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法)
【案情提要】
2018年11月7日,山东某文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文化公司)与丛某签订商业租赁合同并约定了租期、租金金额、支付日期等事项。后丛某在逾期超30日未支付租金的情况下,于2022年5月31日自行搬离案涉房屋,并委托蒋某将钥匙于当日交付给某文化公司工作人员刘某。某文化公司于2022年10月,以丛某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丛某支付至合同解除之日的租金。
【判决说理】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均应依约履行。现丛某主张其向某文化公司发函并实际搬离的时间为合同解除时间,但丛某作为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在实际搬离案涉房屋、双方租赁合同陷入合同僵局后,也未按法律规定以诉讼方式要求解除合同;故对其主张,法院不予采纳。某文化公司作为守约方,享有合同解除权,该解除权自通知到达丛某之日生效。
对于丛某实际搬离之前的租金,丛某理应支付。对于实际搬离次日至法院认定合同解除之日的租金,一方面系丛某违约且未及时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导致,丛某对此负有责任。但另一方面,某文化公司系受委托管理运营案涉房屋,有条件也有义务查实房屋具体使用情况,能够且应当对自身权益进行妥善维护减少损失。但在收到钥匙后并未及时查看房屋情况,也未积极主张解除权以防止损失范围扩大,故某文化公司亦应对合同僵局中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责任。综合考虑双方过错、房屋位置等具体情况,法院酌定该期间产生的租金由双方各承担一半较为合理,故丛某尚欠83357.61元租金应当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