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机关退休人员另缴社保15年,想领取两份养老金?法院判了!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3-25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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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CTV今日说法、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案情提要】

  杨小丽(化名)原是某小学的职工,自2005年7月开始在N县领取机关养老保险待遇。2009年10月至2024年12月,杨小丽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A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A市社保中心)处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24年12月2日,杨小丽向A市社保中心申领企业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A市社保中心同日受理后,发现杨小丽不符合申领条件,于2024年12月3日作出《不予办理业务告知书》,终止办理其申请。随后A市社保中心向杨小丽退还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56394.77元。杨小丽收到后,向A市社保中心提交《全额退保申请书》,申请退回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84952.16元。A市社保中心向杨小丽作出《关于申请全额清退社会保险费的告知书》,认为杨小丽申请全额清退社会保险费的诉求不符合政策规定,不予受理。

  杨小丽对该告知书不服诉至法院。

  【判决说理】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杨小丽已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不符合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条件。对于进入统筹基金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管是单位缴纳还是个人缴纳,均无规定可以退还。A市社保中心终止杨小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退还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并无不当。A市社保中心在杨小丽缴费时,因地域不同,客观上不具备进行系统筛查的条件,A市社保中心不存在审核、告知义务缺失或持续过错征收的行为,且无法律明文规定必须告知。

  法院认为A市社保中心告知其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最终判决驳回杨小丽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杨爱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