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承诺“3人开课”,办卡后却成“5人开课”,瑜伽馆是否构成违约?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3-30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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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高法、枣法之光)

  【案情简介】

  周某和两位朋友在某瑜伽馆团购了3人普拉提健身服务课共计249节,3人通过微信向某瑜伽馆转款7500元,即每人支付2500元购买83节课。某瑜伽馆在周某购买该课程时承诺“你们3个人可以随便选教练”“对你们来说,相当于3个人找了一个私教”“你们3个人想上任何一个点的课,都可以在群里预约,万一没人参加,就你们3个人上课。”后期,周某预约上课时,某瑜伽馆却称“现在缺教练,老师的课时费提高了,3人开不了课,得5人才能开课。”

  周某认为某瑜伽馆未履行“3人开课”的承诺,向某瑜伽馆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剩余课程预付款,某瑜伽馆拒绝。故周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解除服务合同,要求某瑜伽馆向其退还剩余课程预付款。

  【判决说理】

  法院认为,周某与某瑜伽馆之间的健身服务合同,系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合法有效合同,周某与某瑜伽馆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并享有各自的权利。周某按照约定向瑜伽馆预先交纳了服务费,瑜伽馆应按照自己的承诺向周某提供上课服务。瑜伽馆在向周某提供课程服务时并未按照约定向周某等3人开课,而要求周某必须在5人的情况下进行开课。瑜伽馆擅自改变上课人数构成违约。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周某与某瑜伽馆之间的服务合同,某瑜伽馆退还周某剩余预付款2259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责任编辑:杨爱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