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出租网店当“挂名店主”,是否要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3-30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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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高法)

  【案情简介】

  孙某在某网站开设的网店未经授权,售卖某科技公司制作的专业考研课程。某科技公司认为孙某已侵犯其著作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孙某辩称,涉案网店虽由其注册,但已出租给林某,其并未管理经营该店铺。林某认可孙某未参与经营,确认林某本人系涉案网店的实际经营者。

  【判决说理】

  法院认为,原告某科技公司所享有的著作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孙某、林某未经原告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原告的作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庭审中,孙某和林某均确认林某为店铺的实际经营者。然而,该店铺在出租后仍注册在孙某名下。作为注册经营者,孙某负有确保店铺合法经营的义务。若店铺已转让给林某,则应及时办理注册主体变更手续。孙某未办理变更手续,也未尽到相应的管理责任。因此,对于该网店销售侵权课程的行为,林某和孙某均构成不同程度的侵权,应对店铺违法经营给他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孙某、林某停止侵害行为,删除线上线下存储介质中的相关视频课程;林某赔偿10000元,孙某对其中的2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为此,提醒大家切勿因碍于情面或轻信他人,而随意出租网店或泄露个人身份信息。若已将网店出租出借,注册人应持续履行监督管理责任,确保店铺经营活动合法合规;若无意继续参与经营,应及时办理网店注册主体变更手续,从根本上消除潜在法律风险。


责任编辑:杨爱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