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普法)
【案情提要】
2025年9月,周某在路上捡到李某不慎遗失的手机。发现手机丢失的李某立即拨打自己的电话,联系上了周某。在李某说明情况后,周某当即答应归还手机,并将手机放入未上锁的电动自行车后备箱,打算稍后归还。后因有事耽搁,待其准备归还时,发现手机已不翼而飞。李某要求周某赔偿损失,双方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周某主张自己并不是不愿归还手机,只是因忙于自己的事情才忘记按期归还,并不存在主观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说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拾得手机后,虽答应归还,但未履行妥善保管义务,既未将手机安全保管至返还之日,也未依法送交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同时,第三百一十六条明确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周某答应返还手机,却随意将手机放置在无人看管的电动车后备箱,并未对手机进行妥善保管,存在过失,直接导致手机再次丢失,造成李某的财产损失。追回遗失物是权利人的法定权利,李某在确认遗失物已经无法返还的情况下,有权请求拾得人赔偿相应的损失。最终,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周某当庭向李某赔偿了手机折旧后的金额,案件得以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