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货车在交通事故中侧翻,保险公司应否赔偿“倒货施救费”?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4-02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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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高法)

  【案情提要】

  2025年1月5日,司机董某驾驶某物流公司所有的鲁PXXXX号重型厢式货车,行驶至某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车辆侧翻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董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某物流公司为案涉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特种车商业保险,其中车辆损失险责任限额为428160元,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事故发生后,某物流公司对车辆进行了维修,但未支付维修费用,原、被告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诉至法院。某物流公司要求某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倒货施救费等损失。

  【判决说理】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案涉事故发生后,原告某物流公司为减少保险标的损失将事故车辆上的货物进行卸装,由此产生的费用系因本次交通事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平安保险公司应予赔付。

  倒货施救是车辆侧翻后的必要处置措施,若未及时转运货物,不仅可能造成货物本身毁损,还可能因货物滞留导致车辆施救难度增加、损失扩大。“施救”并非完全等同于“拖车”,对于为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或防止关联损失扩大而采取的综合性施救措施所产生的费用,保险公司应依法予以核定和赔付。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而言,事故发生后,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防止车辆及车上货物损失扩大,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要注意明确费用性质、保留施救费用证据,以便主张理赔。

  最终,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赔付倒货施救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杨爱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