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法)
【案情提要】
小豪(化名)与小娜(化名)系某小学同班同学。2022年9月底,体育课上体育老师按教学计划组织热身及足球练习期间,小豪在抢球时踢空摔倒,脚部疼痛无法起身,送医诊断为右侧股骨病理性骨折、右股骨囊肿。
事发后,小豪家长郭某认为,小娜从后方故意猛冲撞向小豪导致其受伤,同时认为学校未尽教育、管理职责,多次要求小娜及其监护人、学校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小娜家长则主张,事故系小豪自身不慎摔倒所致,属意外事件,不应承担责任。三方协商无果后,小豪诉至法院,要求二者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0余万元。
【判决说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结合当事人陈述、监控视频及公安机关调取材料,无充分证据证明小娜存在冲撞小豪的过错行为。体育活动本身具有一定风险性,参与者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伤害,属于体育活动合理风险,应由参与者自担,故小娜无需担责。
其次,当天体育老师在课上组织热身指导和课堂监督,课中在场边监控学生动向,符合常规体育课管理方式,不能仅以体育老师未在事发的即时位置认定学校未尽管理职责。小豪受伤后,体育老师及时送医、联系家长,学校已经尽到合理的教育管理责任,亦无需担责。
综上,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