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法)
【案情提要】
2024年9月,甲公司和主播李某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演艺合作协议。按照约定,甲公司负责李某的演艺培训、宣传推广和活动安排,直播账号及相关收益均归甲公司所有。协议履行仅3个月后,李某停止了直播等相关工作。甲公司认为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起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演艺合作协议,并由李某支付培训、造型等成本费用及违约金。
李某辩称双方名为合作,实为用工,双方签订的演艺合作协议本质上是劳动合同,自己属于正常离职,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说理】
法院认为,甲公司与李某之间是基于合作共赢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对李某主张双方构成劳动关系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最终认定李某和甲公司之间更像一种商业合作,而不是雇佣关系,所以李某说自己是甲公司员工的说法不被认可。
关于甲公司解除合同的诉求,因李某已停止直播,双方合作合同核心目的已无法实现,所以甲公司请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律关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解除合同的相关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结合合同实际履行时间、甲公司的前期投入、双方过错程度、李某的实际获益情况,以及网络直播行业的特点等因素考量,法院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偏高。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甲公司与李某签订的演艺合作协议,李某向甲公司支付部分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