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法)
【案情提要】
2024年2月,业主潘某在小区散步时,经过一栋单元楼下,被高空坠落砖头砸伤头部,后住院治疗。因小区未安装监控,公安机关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潘某将涉事楼栋二楼及以上十户业主与物业公司一并诉至法院,索赔各项经济损失。庭审中,多名业主提出异议。二楼业主颜某以楼层低为由抗辩,业主刘某称事发时家中无人,物业公司则以《物业管理协议》约定免责条款、已尽管理义务为由拒绝担责。
【判决说理】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此类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时,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举证自证清白,不能举证则分担补偿责任,本案仅龙某提交完整不在场证据链免责,其余未能充分举证的业主均需承担责任。
另外,对于二楼业主抗辩理由不认可。司法实践中通常参照国家关于高处作业的标准(即作业位置最低点距坠落基准面2米以上属高处作业)进行认定。普通住宅二楼高度通常超过3米,足以对地面人员的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因此完全符合法律意义上“高空”的认定条件,住户不能以楼层较低为由主张免除责任。
本案中,物业服务企业未在小区公共区域安装必要的监控设备,导致无法追溯抛物源头,属于未完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其以物业管理协议中的格式条款为由主张免责,因该条款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因此,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由于潘某退休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收入情况,且损害未到伤残。综上,法院最终确定潘某损失金额为13186.94元,判决颜某、刘某等九名业主,各自向潘某支付补偿款1025.65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3956.0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