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明知车辆无法挂牌,购买后反悔,法院如何判决?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4-10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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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高法)

  【案情提要】

  2025年12月2日,王某在某车辆销售中心购买一辆价值15000元的电动四轮车,当即支付10000元,余款5000元约定后续支付。王某解锁车辆后,销售中心将车辆送至其住处。一个月后,王某以案涉车辆不能在公共道路挂牌行驶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双方协商未果。

  销售中心报警处理,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王某认可销售中心已明确告知案涉车辆不能挂牌。后王某发送短信要求销售中心取回车辆遭拒,销售中心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剩余车款。经查,案涉车辆不在工信部《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但持有相关产品合格证。

  【判决说理】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与销售中心的买卖合同已成立生效且大部分履行。王某以车辆不能挂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但销售中心已明确告知车辆不能挂牌、仅可在特定区域使用,王某知情后仍购车并使用一个月,其行为有违诚信原则。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法院对其解除合同的主张不予支持,判决王某限期支付剩余5000元车款。该判决现已生效。


责任编辑:杨爱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