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交通事故中亲属代收赔偿,算不算数?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4-17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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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高法)

  【案情提要】

  2023年8月,马某驾驶小型客车在某路口右转时,与骑二轮电动车的陈某发生碰撞,导致陈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经交通部门认定,马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

  治疗结束后,陈某因本次事故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万余元,遂将马某及承保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主张相应赔偿。

  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辩称已先行垫付医药费18000元;马某则声称已通过微信向陈某的儿子赵某转账5万余元,用于赔偿陈某损失。陈某对保险公司垫付医药费的事实予以认可,但表示对马某与赵某之间的转账并不知情,对该笔款项不予追认。

  【判决说理】

  法院审理查明,陈某与赵某系母子关系。陈某受伤住院期间,赵某多次以陈某的名义与马某协商赔偿事宜,并实际收取马某支付的赔偿款项,且用于陈某治疗。

  法院认为,赵某的行为已构成表见代理。赵某虽未取得陈某明确授权,但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结合双方亲属关系及事故处理经过,善意相对人马某有合理理由相信赵某具有代理权。因此,赵某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陈某承担。

  鉴于马某已支付的费用远超陈某的实际损失,法院最终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并要求陈某返还马某多支付的款项1万余元。


责任编辑:杨爱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