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年薪制员工不能享受年休假福利?法院判了!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4-17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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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说法)

  【案情摘要】

  2023年8月,小李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实行年薪制,每月固定薪资4.5万元,不纳入日常考勤管理。2024年12月,公司以小李严重违纪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并依据员工手册中“实行年薪制的员工不同时享受年休假福利”的规定,拒绝支付小李未休年休假工资。双方协商未果,小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未休年休假工资。2025年5月,仲裁委支持小李的仲裁请求,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判决说理】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以小李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对违纪事实及解除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公司单方将小李移出工作系统、禁止其进入办公场所,已构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未能举证证明小李存在违纪事实,也未履行通知工会的法定程序。同时,工作交接行为不能推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故法院依法认定某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法院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不得以薪酬结构差异为由,剥夺劳动者法定休息休假权利,年薪制的职工仍依法享有带薪年休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相关条款无效。国家设立带薪年休假制度,旨在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该权利系劳动者法定权利,用人单位不得通过劳动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排除或剥夺劳动者的此项法定权利。

  本案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均依法判决确认小李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未休年休假工资。


责任编辑:杨爱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