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法)
【案情摘要】
2025年9月2日晚,杨某牵引自家宠物犬行至某餐饮店门前时,该犬只被曾某饲养的禁养犬突然咬伤。事故发生后,杨某当即报警处理,受伤的泰迪犬被紧急送往宠物医疗中心抢救,最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为抢救该宠物犬,杨某为此支出医疗费4275元。据悉,该涉案宠物犬系杨某于2018年9月6日购买,花费3100元。
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无果,杨某的丈夫代其诉至法院,要求曾某赔偿宠物犬购买费用3100元,宠物医院抢救费用4275元,并以宠物犬突然离世给杨某造成严重精神伤害为由,主张精神损失费2000元。
【判决说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本案中,曾某未对饲养、管理的犬只采取有效的约束措施,饲养的犬只将杨某合规牵引的宠物犬咬伤致死,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杨某的财产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曾某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关于杨某主张的精神损失费,因杨某未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实其因涉案宠物犬死亡遭受了符合法律规定的严重精神损害,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曾某赔偿杨某宠物犬购买费、抢救医疗费共计7375元。该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