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3版)
【案情摘要】
2021年1月,卢某在某小区购置商品房时,同步与开发商签订车位买卖合同,认购一处预售地下车位。合同仅约定车位质量需符合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及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未明确标注车位具体尺寸。2024年8月房屋交付后,卢某发现车辆虽能顺利停入该垂直式车位,但车位左侧、右侧、后侧三面均靠实体墙。因空间过于狭窄,驾驶员及大部分乘客无法正常开门上下车,仅右后座乘客可通过墙体狭小缺口上下车。卢某多次与开发商协商解除车位买卖合同无果,遂将开发商诉至法院。
【判决说理】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车位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因合同未约定车位具体尺寸标准,且暂无对应国家强制、推荐性标准,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双方应当按照行业标准履行合同义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5年施行的《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明确,小型汽车与墙体横向最小净距为0.60米,结合小型车总宽1.80米的常规总宽核算,两侧临墙的标准车位最小净宽应为3米。
经法官现场实地测量,案涉车位两侧墙体实际间距仅2.52米,较规范标准短缺0.48米,不符合行业设计规范。车位尺寸“缩水”严重,导致卢某无法正常合理使用,合同订立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
综上,法院判决解除双方车位买卖合同,卢某向开发商返还车位,开发商向卢某全额退还购车位款。该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