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电动车鉴定为“机动车”,保险公司拒赔,法院判了!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5-09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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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高法)

  【案情摘要】

  2024年11月,某公司与徐某签订劳务合同,其关联的A地公司为徐某投保雇主责任险。该保险承保员工上下班途中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但合同特别约定:无牌无证驾驶或操作机动车、特种设备、摩托车等交通工具和设备,属于被保险人重大过失情形,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同年12月,徐某在下班途中驾驶二轮电动车,与姜某驾驶三轮电动车相撞,徐某经抢救无效身亡。交警部门认定姜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涉案两车均被认定为机动车,徐某、姜某二人均无有效机动车准驾驾驶资格。保险公司以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为由拒绝理赔,徐某家属王甲、王乙遂诉至法院主张赔偿。

  【判决说理】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保险条款中“机动车”的认定应采纳社会通常理解。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虽经技术鉴定划归机动车范畴,但从社会公众普遍认知来看,涉案车辆并不属于大众认知里的机动车;交管部门也未将此类电动车纳入机动车管理体系,亦未强制要求驾驶人考取机动车驾驶证,普通民众无法预见该车辆会被法律鉴定为“机动车”。

  其次,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项及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案涉保险合同并未明确界定“机动车”的具体类别和范畴,也未特别提示何种标准的电动车属于免责范围,因此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的释义,应按照普通人的理解和识别力判断,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王甲、王乙支付保险赔偿金。该判决现已生效。


责任编辑:杨爱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