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法)
【案情摘要】
程某与李某系夫妻,婚后育有六女一子。夫妻二人在婚姻存续期间自建一幢三层房屋,房屋所有权登记在程某名下。2023年3月,儿子小程将前述房屋以110万元价格出售,其中小程支付1万元中介费,剩余109万元售房款实际存入儿媳银行账户上。李某与程某分别于2022年12月、2023年5月先后离世。
六名女儿就此提起诉讼,主张109万元售房款属于父母遗产,应由七名子女平均分割,要求小程分别向六位女儿各支付售房款的七分之一。小程辩称,案涉房产为家庭共有财产,且程某生前曾以录音形式表示将售房款赠与孙女,案涉款项不应作为遗产继承,并提交相关录音作为证据。
【判决说理】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房屋系程某、李某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售房款109万元依法应认定为二人遗产。小程主张程某生前已将售房款赠与孙女并提交录音佐证,但该录音无法证实程某作出了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且订立过程无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关于录音录像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该录音遗嘱依法认定无效,涉案遗产应当按法定继承办理。
其中一女儿患有小儿麻痹(瘫痪)综合症,生活无法自理且无劳动能力,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多分;小程及另一女儿对程某、李某尽到主要赡养照料义务,父母患病住院期间主要由小程负责照料。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敬老尽孝的良好风尚,依法认定二人可适当多分遗产。
法院对109万元遗产酌定分配如下:患有小儿麻痹(瘫痪)综合症的女儿继承30万元,小程继承23万元,尽主要赡养义务的女儿继承16万元,其余四名女儿各继承10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