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掰手腕掰骨折了,责任在谁?
来源:区司法家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5-26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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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法)

【案情提要】

2024年8月某日,冯某与程某等人在KTV聚会。二人平日均有健身习惯,此前聚会期间也曾多次进行掰手腕比试。当晚饮酒过后,二人决定进行掰手腕比赛。比试过程中,冯某突然身体不适,随即被程某及在场同行人员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右肱骨骨折、右前臂桡神经损伤。冯某入院接受手术治疗,共计住院6天,医嘱建议休养3个月,此次受伤产生医疗费用共计3.9万余元。事发后,程某先行垫付医药费2700余元,其弟弟还在冯某住院期间主动前往陪护。后续双方就剩余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冯某遂将程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赔偿。

    【判决说理】

法院审理认为,掰手腕属于具有竞技对抗性质的娱乐活动,存在肌肉拉伤、肢体骨折等潜在人身伤害隐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范畴。程某、冯某均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且二人此前多次参与掰手腕活动,理应清楚知晓该项运动潜藏的安全风险。本次掰手腕系二人酒后自愿相约参与的娱乐行为,不存在一方强迫、胁迫另一方参与的情形。

    对于程某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冯某主张程某有身体腾空等违规动作,因其未能提交有效证据予以佐证;其所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系其近亲属,与冯某存在利害关系,且相关证言均为间接转述内容,证人并未亲身目睹事发全过程,证言证明效力较弱。现有在案证据,无法证实程某存在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也不能认定其实施了超出正常竞技范围、存在重大过失的行为。

    综上,本案情形适用自甘风险法律规则,冯某要求程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诉求,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支撑。最终法院依法驳回冯某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责任编辑:杨爱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