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聚餐后将车辆交由共饮者驾驶,发生事故,谁应担责?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5-26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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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高法)

  【案情提要】

  某日,何某与唐某等工友聚餐结束后,何某因醉酒便将车钥匙交给同样饮酒的唐某代为驾驶。车辆行驶途中,唐某驾车越过道路中央线引发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同乘人员李某受伤。

  经伤情鉴定,李某两处伤情均构成十级伤残,李某主张自身损失应由驾驶人唐某及车主何某共同赔偿。唐某则辩称,李某明知其饮酒仍搭乘车辆,自身存在过错。何某认为自己并未驾车、仅是醉酒状态,不存在过错,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昔日工友就此诉至法院。

  【判决说理】

  本起交通事故系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引发,交管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该认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院依法予以采信。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仅划定事故行驶责任与定责原则,并未明确民事赔偿责任主体及责任划分比例,具体赔偿责任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依法确定。

  本案中,被告何某作为案涉车辆所有人,明知或应当知道唐某已饮酒,仍将车辆交由其驾驶,未尽到车辆安全管理与审慎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其过错程度与驾驶人唐某相当。

  被告李某参与聚餐,明知唐某饮酒后驾车,未及时劝阻酒驾行为仍主动搭乘该车,未尽到自身安全防护义务,自身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损害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法院综合各方当事人过错程度、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法院依法作出责任划分:被告何某、被告唐某对原告李某因本案事故造成的各项合理损失,分别承担30%的赔偿责任;原告李某因自身存在过错,自行承担40%的责任。


责任编辑:杨爱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