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法)
【案情提要】
2021年11月18日7时许,张某(系某运输公司驾驶员)驾驶半挂车停放至某工业园门口,下车与岗亭人员交谈期间,因操作不当导致半挂车溜车,车辆撞上张某及执勤岗亭,造成张某当场死亡,岗亭、监控设施与涉事车辆不同程度受损。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该运输公司为涉案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内。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以事发时张某不属于被保险车辆车上人员为由拒绝理赔。张某的近亲属将该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判决说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离开本车后,因未采取制动措施等自身过错受到本车碰撞、碾压造成损害,机动车驾驶人请求承保本车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以及承保本车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以依据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有关约定支持相应的赔偿请求”。该涉案车辆具有合法运营手续,张某作为被保险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持有合法机动车驾驶资格。其因自身操作不当,导致被本车碰撞造成损害,属于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的情形,符合保险理赔条件。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保险金20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