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6万余元美容预付卡,只退5800?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5-29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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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高法)

  【案情摘要】

  2023年4月,庞女士在A美容店消费后对服务满意,办理会员卡并先后累计充值64000余元购买美容项目,店家同步附赠多项服务。办卡时,庞女士签署了由A美容店单方提供的《会员卡细则》,细则约定:退卡时,已消费项目及赠送项目均按非会员价计费,剩余未消费余额还需扣除15%的违约金,该门店会员价与非会员价收费标准相差悬殊。

  同年8月,因A美容店擅自更换美容师,庞女士对服务质量不满,提出退卡。A美容店虽同意退卡,但按店内规则核算后仅同意退还庞女士5800余元,双方就退费标准、项目计价方式分歧较大,协商无果后,庞女士诉至法院。

  【判决说理】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署的《会员卡细则》系A美容店为重复使用预先拟定、签订时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格式条款。其中退卡计费规则,既要求按非会员价核算已消费及赠送项目费用,又额外约定扣除15%违约金,且A美容店无法举证非会员价的实际交易记录,属于不合理加重消费者责任,依法应认定无效。

  审理中,A美容店提交的部分消费记录存在涂改痕迹。消费凭证由店家制作保管,店家未能对涂改情况作出合理解释,法院依法采信涂改前对消费者有利的原始记录。

  本案虽由庞女士提出解除合同,但涉案退卡计价条款已被认定无效,不能按照该条款约定的非会员价计算已消费及赠送部分的价值。且案涉非会员价无实际交易依据,定价明显过高。法院参照多家同类门店收费标准,重新核定消费及赠送项目的合理单价。经核算,扣除已产生的合理费用后,庞女士累计充值的64000余元中,尚有56000余元属于未实际消费款项。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双方服务合同,A美容店退还庞女士剩余充值款56000余元。一审判决已生效。


责任编辑:杨爱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