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法)
【案情摘要】
2025年3月,张某停放在小区楼下的新车被高空抛物砸破后窗,车内遗留玻璃弹珠与厨余杂物。事发后,张某向物业申请调取监控,发现车辆停放位置属于监控盲区,未能拍到事发画面。报警调查后,仅有一处监控拍到楼栋上方有硬物坠落,无法确定抛物的具体楼层及行为人。随后物业工作人员对事发区域进行清理,现场原有痕迹灭失,也没有人主动承认实施高空抛物行为。
经查,该楼栋此前多次发生高空坠物、抛物损毁车辆的事件,业主多次就此向物业反映,但物业公司未予以重视,未落实任何整改措施及防范措施。张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用5500元。
【判决说理】
法院审理认为,事发车位区域屡次发生高空抛物、坠物险情,物业公司未采取与现存风险相适应的安全保障及整改措施,存在明显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本案虽无法确定直接侵权人,但物业公司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院综合考量物业公司的过错程度与行为原因力大小,判决物业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张某经济损失1100元。
需要说明的是,物业服务企业并非本次高空抛物行为的责任主体,判令其担责,并非将高空抛物的直接侵权责任转由物业承担,而是因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不作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故应根据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承担相应责任。日后若查明具体侵权人,已履行赔偿义务的物业公司有权向实际侵权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