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参加婚宴饮酒后死亡,谁担责?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6-05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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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高法)

  【案情提要】

  2019年,张某入职李某经营的公司。2023年,李某为儿子举办婚宴,专门安排公司员工宋某负责张某所在餐桌的接待、陪同事宜。婚宴结束后,李某主动安排宋某联系车辆,护送张某等员工回家,途中李某按照张某提出的要求返回公司冷藏厂院内。当晚,张某被发现死于车内,经司法鉴定,张某的死亡原因为急性酒精中毒合并呕吐物反流阻塞呼吸道窒息。

  张某家属认为,婚宴组织者李某对张某未尽到饮酒规劝、安全安置义务,存在过错,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3.9万元。李某辩称,婚宴上为宾客提供酒水等饮品,仅供宾客根据自身需求自愿选择饮用,未强迫任何宾客饮酒,且主动安排人员护送张某,已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说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系自身人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本案无任何证据证明李某、同饮人员存在强迫劝酒、恶意灌酒、胁迫饮酒等过错行为,张某对自身饮酒行为及过量饮酒可能引发的人身危险,具备完全认知和预判能力,理应自行承担自身行为引发的法律后果。

  关于婚宴组织者李某的责任认定,法院认为,李某作为婚宴的组织者,系群众性活动的主办方,依法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结合本案事实,张某在婚宴结束时神志无明显异常,李某出于安全考虑主动安排车辆护送,且按照张某的意愿将其送至指定地点。监控显示,张某下车后仍可自由活动,且在院内有所停留、休息,后续发生的意外身亡结果超出了李某作为组织者能够预见的范围。因此,李某已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张某的死亡后果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张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责任编辑:杨爱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