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法)
【案情摘要】
2025年2月,张某驾车驶入某商场地下车库,行驶途中因车库井篦塌陷弹起,致车辆后部受损。事发前,张某已向该地下车库实际运营方A公司承租固定车位,并足额缴纳停车费,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停车服务合同关系。
案涉地下车库整体运营管理权归属于B公司,B公司通过合作承包模式将车库交由A公司实际经营管理。双方签订内部合作经营协议,仅笼统约定运营期间造成第三人损害由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未明确约定案涉窨井、井篦等附属设施的日常维护、检修及隐患排查责任主体。
事故发生后,A、B公司曾向张某作出赔付承诺,后因维修费金额协商不成,两家公司均拒不履行赔偿义务。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A、B公司共同赔偿车辆全部损失。
诉讼中,B公司主张,按照其与A公司的内部合作约定,本案赔偿责任应由A公司独立承担,自身无需担责;A公司则辩称,双方合作合同未约定其负有井篦养护维修义务,且张某驾车在车库内存在超速行驶,自身存在过错,应当自行承担部分损失,两家公司均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说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向A公司交纳一定期限的停车费、承租车位,双方成立场地租赁法律关系,A公司负有向张某提供安全合规停车场地的合同义务。B公司与A公司就案涉场地签订《停车场合作经营合同》,将车库相关运营权益发包给A公司,双方构成合作经营关系。A、B二公司作为案涉停车场共同管理人,依法负有车库配套设施日常检修维护义务,应及时排查并消除设施安全隐患;因两家公司未及时检修破损井篦致使张某车辆受损,作为停车场的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张某车辆被异常弹起的下水道井篦致损,有权向停车场共同管理人A、B主张权利。两公司虽签订了合作经营合同,约定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但均无权以其签订的内部合同对抗合同外的第三人张某,故A、B公司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