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装修石材开裂,业主自行拆除全部材料,损失扩大部分如何担责?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6-12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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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高法)

  【案情提要】

  张山(化名)因房屋装修向某石材经营部订购全屋石材,合同总价5000元,约定由该经营部负责上门安装。施工完成后,窗台石材便出现拼接开裂、脱胶移位等问题,安装施工还造成窗框磨损。

  双方经协商,石材经营部安排工人到现场打胶修补,并承诺窗框损坏费用由安装工人自行承担赔付。但修补过后,石材再次出现拼接开裂、脱胶移位问题,经营部也始终未兑现窗框维修费的赔付承诺。张山多次沟通索赔无果,自行花费100元修缮一处受损窗框,随后自行拆除全部已安装石材,同时另行采购材料重新安装。遂后张山以某石材经营部构成违约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某石材经营部退还石材货款、赔付窗框维修费等合计5100元。石材经营部辩称石材货品本身不存在质量缺陷,问题根源在于安装不当所致,且仅一处窗框破损,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判决说理】

  本案中,石材经营部交付安装的石材存在部分质量瑕疵,其在庭审中明确提出可采取修理、对开裂处重新打胶、对损坏窗体换新等方式履行补救义务。原告未与石材经营部磋商补救方案,未给予对方合理的维修期限,便擅自拆除全部石材(含无质量问题的部分),并另行采购重装。法院认为,原告前述处置行为超出了合理必要的止损范围,未尽到减损的审慎注意义务,属于未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情形。

  据此,法院依据在案证据及双方过错程度,酌情确定某石材经营部退还原告2000元,对原告主张的超出部分不予支持。窗体修复费100元因损失已实际发生且可归责于石材经营部,依法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杨爱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