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买了课≠能卖课,网课版权亦不容侵犯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6-23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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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高法)

  【案情提要】

  A公司主营医学资格考试培训,自主录制、剪辑制作全套医学考试网课视频,作为涉案网课视频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利,相关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该课程系企业核心知识产权,仅通过官方渠道付费发售。

  在校大学生王某为牟利,未购买正版课程(即便购买正版,使用者也仅享有个人学习使用权,不得擅自转售传播),从非正规渠道低价获取A公司医学网课资源,在某二手平台上架商品链接,以远低于正版的价格对外销售。买家付款后,王某直接发送网盘分享链接,向不特定公众提供课程观看、下载服务。

  经调查,王某虽仅成交数单,违法获利数十元,但获利多少不影响侵权行为的认定。A公司发现侵权行为后,固定平台链接、交易记录、网盘分享等完整证据后,以王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判决说理】

  法院审理查明,A公司对涉案网课视频享有的著作权合法有效,且仍在法定保护期内,依法受法律保护。王某未取得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网盘向公众传播涉案课程,该行为侵害了A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结合本案情节,王某违法所得数额较低,权利人实际损失也难以准确计算。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关于法定赔偿的规定,综合考量涉案课程市场价值、侵权方式、当事人主观过错,以及A公司取证、公证等维权合理开支,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王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A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000元。


责任编辑:杨爱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