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普法网)
【案情提要】
董某驾驶小客车沿某公路行驶,因坐在副驾驶位置的杜某需临时下车办事,董某便将车辆违规停放在非机动车道内。杜某下车开门时,恰逢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途经此处,因避让不及,电动自行车直接撞上车门,事故造成潘某全身多处骨折,电动自行车被撞坏。
事故发生后,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董某、杜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涉事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在后续协商赔偿过程中,董某、杜某主张,相关赔偿责任应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但保险公司则认为,其不应对乘客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额责任,仅同意承担50%的赔偿份额。多方协商无果后,潘某将杜某、董某及涉事车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各项赔偿共计40余万元。
【判决说理】
法院审理认为,杜某下车开门时未尽安全观察、谨慎注意义务,其过错行为直接造成潘某人身、财产损害,应当承担事故责任;驾驶人董某对车辆行驶和停车地点享有完全管控权,其不仅违规将车辆停放于非机动车道,也未在副驾驶乘客开门前履行安全提醒义务。二人过错行为相结合,共同引发本次事故,构成共同侵权。
关于机动车驾驶人和机动车乘客之间的责任分配,属于二者内部关系,不得以此对抗受害第三人,也不影响保险公司对事故全部损失承担理赔责任。针对保险公司主张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照50%责任予以赔付的辩称,法院依法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潘某32万余元;超出保险赔付范围的部分,由杜某、董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潘某获赔共计4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