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TV今日说法、上海青浦法院)
【案情提要】
张华(化名)与某健身公司的销售人员达成了口头合意,为两个孩子购买了一对二的游泳私教课,并支付了服务费及制卡费共计6630元。当日,销售人员向张华发送《私教合约书》照片。付款两日后,张华与教练沟通课程安排时,发现游泳课程与孩子暑期其他培训时间冲突,随即向健身公司提出退卡退费,遭商家拒绝。张华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合同,并要求健身公司全额退款。
【判决说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消费者签订预付式健身服务合同后,在尚未接受服务且付款未满七日情形下,是否享有单方解除合同并返还预付款的法定权利。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自支付预付款之日起七日内,未接受经营者服务,且订立合同时不存在已从任意经营者处获取同类服务情形的,可主张返还预付款本金,该权利为预付消费专属七日冷静期退款权,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针对线上实物商品设置的“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在适用范围和法律依据上均不相同,不能等同。
本案中,原告向被告支付6630元,用于购买20节游泳私教课程,双方成立预付式服务合同。原告付款两日内立即提出退费,且全程未接受任何私教服务,订立合同时也未从其他经营者处获得过相同商品或服务。因此,原告以时间冲突为由,提出解除服务合同关系并退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此外,原告支付的30元办卡制卡费,因尚未实际取得卡片,被告也应予以退还。
综上,法院判决解除双方达成的《私教合约书》,某健身公司退还张华课程服务费及制卡费共计663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