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法)
【案情提要】
陈某在某电商平台注册并经营生鲜水果店铺,委托第三方团队为其提供店铺运营、商品推广、货源对接等配套服务。2025年5月,陈某根据第三方运营团队的要求,将案涉苹果采购货款转入A公司员工个人账户。A公司收款后,直接向陈某店铺的终端消费者履行发货义务,完成订单交付。
订单履行期间,多名消费者反馈收到的苹果存在腐烂破损、重量短缺、包裹破损等问题,陈某为此向消费者全额退还对应货款。后续,陈某诉至法院,主张A公司赔偿退货款、平台罚款、快递异常扣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3505.21元。A公司辩称,其接受第三方运营团队指示,提供代收货款、代为发货的辅助服务,与陈某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
【判决说理】
陈某与A公司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未直接进行磋商,但本案中陈某实际向A公司支付采购货款,A公司实际收款后,自行完成货物分拣、打包、发货等核心履约行为,双方通过实际履行行为形成合意,符合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依法应当认定成立事实买卖合同关系。
A公司作为案涉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对货物重量、品质等负有举证责任,其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发货时货物符合约定标准,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消费者因商品破损、缺重、包裹异常、快递未送达等出卖人原因导致的退款,由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消费者自身原因产生的退款,与A公司无关,不予承担。
生鲜水果坏果、烂果损失成因无法查清,结合商品易腐易损特性、经营风险及双方举证能力,法院酌定由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陈某主张的平台罚款、快递异常扣费等,未能证明与案涉交易存在直接关联,依法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A公司退还陈某货款6954.75元,驳回陈某其他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