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买受人拒付质保金?法院这么判!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7-10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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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高法)

  【案情提要】

  2023年10月,A公司(出卖人)与B公司(买受人)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约定采购金额为45万元。合同明确约定分期付款方式,其中留存合同总金额5%,共计22500元作为质保金,约定设备正常运行12个月且无质量问题,到期一次性无息付清,剩余款项按设备生产、安装验收节点分期支付。

  案涉设备于2023年11月完成安装调试并交付B公司投入生产使用。截至起诉之日,设备已运行超12个月质保期限。B公司累计支付货款427500元,尚欠22500元质保金未支付。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B公司支付剩余质保金。

  庭审中,B公司辩称案涉设备存在质量缺陷,据此拒绝支付质保金。

  【判决说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虽未明确约定质保期限,但合同中约定“设备正常运行12个月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付清质保金”的表述,应视为双方约定了质量保证期,即案涉设备的质保期为12个月。案涉设备系B公司车间生产设备,B公司负责设备的日常运行及维护管理,在质保期内,B公司并未向A公司通报案涉设备质量问题。直至质保期满、A公司催要质保金时,B公司才首次提及案涉设备存在质量问题,该时间节点已经超过双方约定的质保期。B公司未在质保期内提出质量异议,应视为设备质量符合约定,其以此拒付质保金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B公司支付A公司质保金。B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责任编辑:杨爱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