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业主私下转借车位,多年后对方拒绝归还,法院判了!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7-10 15:19
A+ 0 A-

  (CCTV今日说法)

  【案情提要】

  2002年,李某成为某小区首批业主,经物业统一分配,获得案涉地下固定车位使用权,并一直按时缴纳停车费并实际使用该车位。

  2009年,小孙购入该小区房屋,并于次年与李某私下签订《协议书》,约定李某将自有使用车位无偿出借给小孙使用,由小孙代为缴纳停车费。协议同时明确李某有权随时主张、要求小孙无条件归还车位。

  然而,协议履行期间,小孙在未告知李某、未征得其同意的前提下,擅自与物业公司另行签订停车合同,将案涉车位的停车管理登记人变更为小孙名下。

  多年后,李某重新搬回该小区居住,遂向小孙提出归还车位,但遭到小孙拒绝。经多方协商无果,李某将小孙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返还案涉车位使用权。

  【判决说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区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根据该小区停车管理规则,若原使用人主动放弃使用权或出售房屋,车位均须回归公共资源,并依照业主登记排队的先后顺序重新分配。李某作为老业主,明知车位紧张及重新分配规则,仍与小孙签订该协议,实质上是利用李某的原有排位为小孙规避排队规则、插队获取车位,该行为已构成恶意串通,违反小区停车管理规则,损害了其他排队等候业主的合法权益。由此,李某与小孙就车位使用签订的《协议书》,应属无效。

  李某基于《协议书》请求返还车位,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小孙基于《协议书》实际使用车位,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与物业公司签订《车辆停车合同》,既有违诚信原则,又规避了停车管理规则,其权利也不应受到保护。案涉车位如何分配使用,属于业委会及物业公司依规处理的小区内部管理事务,应由业委会及物业公司根据相应规则进行统筹安排。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小孙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杨爱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