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法)
【案情提要】
2024年12月,陈某在网上看中A公司售卖的二手新能源汽车,双方口头达成购车协议,车辆总价20.5万元。陈某支付定金5000元,并随后足额付清全部购车款。A公司交付车辆,并配合将车辆行驶证登记过户至陈某指定人员名下。
陈某提车后,为车辆购置保险、进行检测维修,却始终无法办理车辆专属App主用户更名手续。经向汽车厂商核实,发现案涉车辆原购车贷款尚未结清,受抵押限制无法变更车机权限,金融抵押权人可依据抵押协议对车辆实施远程断电、远程锁车操作,这一情形致使车辆基本使用功能彻底受限。
陈某多次与A公司协商退车退款及赔偿损失,始终无果。陈某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购车合同,判令A公司全额退还购车款,并依法赔偿相应损失。
【判决说理】
法院认为,A公司作为专业二手车销售机构,相较于普通消费者,对出售的二手车负有更严格的审慎审查及如实告知义务。本案中,车辆因贷款未结清导致车机系统主用户无法变更,涉及车辆正常使用的主要功能无法实现,意味着陈某购买后无法实现购车目的。A公司在履行交付合格车辆的主合同义务时存在重大瑕疵,导致陈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即便陈某在交付时未发现该瑕疵,均不能免除A公司作为出售方应承担的瑕疵担保责任。法院据此认定A公司构成根本违约,买受人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双方车辆买卖合同,A公司退还全额购车款,并赔偿陈某的保险费、检测维修费。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