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车辆被撞受损,定损是按4S店标准还是修理厂标准?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7-30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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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高法)

  【案情提要】

  2025年1月,袁某驾驶使用3年的车辆与周某车辆相撞,交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周某车辆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袁某车辆在乙保险公司投保责任保险金额为315596元的车损险。双方就维修费用产生争议,袁某诉至法院,主张车辆维修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0万元。

  诉讼过程中,甲保险公司申请司法鉴定,鉴定机构按照市场综合修理厂标准评估维修费为149921元;袁某提出异议,申请按品牌授权4S店标准补充评估,后该鉴定机构按品牌授权4S店标准评估维修费为249300元。

  【判决说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袁某购车至事故发生仅3年多,车辆仍在合理使用年限内,袁某有权选择在品牌授权4S店进行原厂维修,保障车辆原有功能的恢复,确保更换配件与原厂配件质量对等,避免因非原厂维修导致车辆价值贬损。

  关于车辆维修费用标准认定,鉴定机构首次出具的评估报告是按照市场综合类修理厂标准测算维修费用,无法保证配件质量达到原厂同等质量标准,不能作为认定案涉车辆维修费用的依据。根据鉴定机构第二次出具的评估结论,案涉车辆按品牌授权4S店标准测算维修费用为249300元,该金额未超出车辆保险限额及车辆实际价值,具备合理性。考虑案涉轿车已超过3年保修期,法院酌情认定案涉车辆合理维修费用为230000元。

  最后,法院判决案涉车辆损失先由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2000元;剩余损失由甲、乙保险公司分别在商业险三者险和车损险保险金额内平均分摊。

  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责任编辑:杨爱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