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子女间达成的赡养协议,能否作为免除赡养义务的依据?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7-30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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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高法)

  【案情提要】

  张某与妻子李某育有长子张某一、次子张某二。早年分家时,两兄弟口头达成赡养分工约定:由张某一负责赡养母亲,由张某二负责赡养父亲。2020年,母亲李某因病去世。张某一以“已经承担母亲生养死葬义务”为由,拒绝再承担父亲张某的赡养费用及照料义务。张某年老体弱,无稳定收入,遂将两个儿子一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个儿子共同承担赡养费。

  庭审中,张某一辩称已履行对母亲的赡养义务,按照约定应由张某二承担父亲的赡养义务,张某一不应对父亲张某承担赡养责任。张某二称生活困难,拒绝支付赡养费。

  【判决说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作为父亲,对张某一和张某二的成长尽了抚养、教育义务。张某一、张某二均已长大成人,成家立业,具有赡养能力。现张某已年迈,需要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张某一、张某二应依法对张某履行赡养义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赡养。两兄弟关于“由张某一负责赡养母亲,由张某二负责赡养父亲”的分工,属于子女内部责任分配约定,不能对抗父母依法享有被赡养的权利,也不能通过约定拆分、免除任一子女对在世父母的法定赡养义务。张某二仅以收入偏低、家庭开支较大为由拒绝支付赡养费,不符合免除赡养义务的法定事由。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一、张某二每人每月给付张某赡养费300元。案件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责任编辑:杨爱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