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法)
【案情提要】
2025年11月,霍某代客户采购,向山东某轴承有限公司购买两个铸钢材质轴承底座,收货后发现产品材质与约定不符,经双方协商同意退货退款。随后,霍某认为山东某轴承有限公司在交易过程中故意隐瞒产品真实材质,导致原告基于错误认知订立合同并遭受损失,遂以山东某轴承有限公司构成消费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的买卖协议,并要求被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支付三倍货款赔偿金8400元。
【判决说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可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对象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的消费者。本案中,原告主张其系代客户购买案涉轴承底座,其目的系生产经营所需,而非为生活消费需要,因此在本案中原告不具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身份,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霍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