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法)
【案情提要】
2025年6月22日,郑某与马某经微信沟通,约定由郑某委托马某代为购买某知名歌星演唱会内场门票两张。马某明确承诺其能够成功购票,并告知票价及服务费用标准为:门票2000元/张,委托代办费1200元/张,且若购票失败将全额退款并额外赔偿郑某300元/张。基于此,郑某向马某支付门票费4000元及代办费2400元。此后马某又以保证能通过特殊渠道出票为由,要求郑某支付信息补差费500元。
但马某收款后未按约定交付演唱会门票,经郑某多次催促,马某始终无法确定出票时间。2025年9月16日,因马某确未购得门票,郑某向马某发微信称:“不要了”“退了吧”,马某答复:“行啊,你把支付宝发我一下,这两天给你退回去”,但答复后马某却一直未退还相关费用,为此,郑某诉至法院。
【判决说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与马某通过微信沟通并转账,委托马某购买演唱会门票,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委托合同关系。马某在收取郑某支付的6900元款项后,未按约定向郑某交付演唱会门票,导致双方委托合同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其行为构成根本违约。
最终,法院判决马某退还郑某演唱会门票费4000元、代购费2900元,并支付郑某违约金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