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亏损该如何承担?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8-14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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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编自:山东高法)

  【案情提要】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经朋友介绍相识,双方于2022年年底合作开设洗沙厂。2023年3月,洗沙厂经营出现亏损,结算后共亏损130000元,双方约定该笔亏损每人各承担50%。

  2024年3月17日被告为原告书写欠条一张,载明:“因2022年合伙经营沙机生意出现亏损,王某代我承担亏损65000元,承诺一年内还清,逾期则自愿按照银行四倍支付利息,直至还清本息之日止”。

  欠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张某拒绝还款,称二人未签订正式的合伙协议,不是合伙合同关系,亏损也与其无关。原告王某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

  【判决说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合伙合同,但原告在庭审中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及通话录音能够证实,双方在合作期间曾频繁就洗沙场的日常管理、运营及沙石销售进行协商,因此二人事实上已成立合伙关系。未签订书面协议,不影响合同成立及其效力。

  关于亏损分担比例问题,原被告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合作期间,因被告资金周转困难,原告承担了大部分投资,洗沙场经营出现亏损后,双方已对亏损金额进行结算,并自行协商确定各自承担50%的亏损比例。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应按照双方协商的比例履行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张某一次性向原告支付65000元及相应利息。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责任编辑:杨爱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