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编自:山东高法)
【案情提要】
孙某某出生于2006年4月25日,2022年11月起从事网络主播工作。2023年12月20日,孙某某(时年17周岁)与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文化传媒主播合作协议》,约定双方为独家合作关系,主播未经双方协商停播超过30天构成根本违约,同时约定高额违约赔偿条款。合作期间,传媒公司为孙某某提供直播间场地、直播设备、直播培训、流量扶持,并按期发放直播收益。2023年12月至2025年6月,孙某某累计取得直播收益227444.65元。
2025年7月,孙某某因收入预期等原因提出离职,双方未能达成解约合意,孙某某随即单方停止直播,停播时长超出合同约定30天期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作协议,并要求孙某某支付高额违约金、返还签约金等共计43万元。
【判决说理】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孙某某擅自长期停播,经公司催告仍拒绝履约,以实际行为表明不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合作协议,酌定孙某某赔偿公司损失70000元,抵扣公司欠付孙某某直播收益610.44元,最终赔偿69389.56元。
孙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为:其签约合作协议时年仅17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案涉合同未经监护人追认,应当无效;传媒公司未履行推广扶持义务,停播属于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一审判定赔偿金额过高,请求大幅调低。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事实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