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编自:山东高法)
【案情提要】
2025年9月,原告蒋某通过花呗套现的方式,向17岁的胡某出借资金共计3万元。胡某事后仅向原告返还1万元,尚欠2万元未还。
蒋某将胡某及其父母一并诉至法院,要求3人共同偿还涉案欠款。胡某父母辩称,其对案涉借款不知情,该借款亦未用于家庭生活;借款发生时,胡某已辍学务工,独立生活,案涉债务应由胡某个人承担。
【判决说理】
法院审理查明,案涉借贷行为发生时,胡某已年满16周岁,长期辍学稳定务工、独自居住生活,完全以自身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胡某虽未满18周岁,仍属未成年人,但其已脱离监护人监护,已有工作且独立生活,以自身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符合法律规定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情形,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案涉债务应由其个人独立承担。因此,案涉债务属于胡某个人债务,应由其自行清偿,其父母无需承担代偿责任。
蒋某通过花呗套现转贷,案涉借贷行为无效。原告蒋某的出借资金来源并非自有资金,而是通过花呗套现的方式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借他人。该套取金融信贷资金转贷的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无效民事行为的处理规则,合同无效后,无需按照借贷约定计息、追责,但借款人因该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法院依法判令胡某返还实际取得的2万元款项。